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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五条禁令心得体会6篇【完整版】

时间:2023-03-19 18:40:06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五条禁令心得体会6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五条禁令心得体会6篇【完整版】

“二十不及廉政格言准” 篇一

正面:甘肃省地方系统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二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旅游等活动。

二、不准收受纳税户和下属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不准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和享受纳税户给予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纳税户拉赞助或接受纳税户的赞助。

八、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和赊欠商品。

九、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推销商品。

十、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借用、拖欠公款,将公款挪作他用或公款私存。

十二、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桑拿、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三、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宜说情。

十四、不准挪用、占压、截留国家税款或违反规定借税、拉税、买卖税款。

十五、不准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十六、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机关、下属单位的基建、物品采购等,以及干涉下级的人事任免事宜。

十七、不准违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拔、任用、调动干部。

十八、不准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十九、不准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酗酒滋事。

二十、不准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

反面:廉政格言

廉政以立身,勤政以务公,善政以富民。

不谋当谋之事,为官之耻;

贪求身外之物,从政之危。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

仁义之道,守之而不失;俭约之志,终始而不渝

为人正,为政勤,为官廉,为民实。

清廉做官方敢怒 公正办事才敢言

上不愧党,勤政之根;下不愧民,廉政之源。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

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观观要正确;

金钱欲、美色欲、物质欲,欲欲当自律。

勤廉者平安一世,贪婪者自毁一生。

做官如航行,权力像水,金钱如风,美色似浪; 公正为船,廉政为舵,勤政为帆,否则将会船翻人亡。

根深,狂风拔不起; 心正,邪恶攻不破。

听不到奉承是一种幸运,听不到批评却是一种危险。正气一身官气扫,清风两袖腐风离。

为官一时,做人一世。

廉乃正本,贪为堕源。

为官清正廉洁,当视名利淡如水;

执政勤奋为民,应看事业重如山。

品德端正,以身正求公正,以公正换人心;

处事公正,不为权势丧志,不为钱财动心。

用人要公正 做人要身正 作风要清正 为官要廉政

不请、不送、不拍、不谀,无官何惧哉?

宜勤、宜俭、宜清、宜廉,为仆亦欣然!

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

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工作上做一个勤政人,生活上做一个清廉人,处事上做一个正直人。

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事; 贪污受贿,风声雨声都是警笛声。

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 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行端好比松傲雪、贪恋犹似蚊决堤 松竹梅风寒三友、廉正勤为官三要

治腐之本在于治人; 治人之本在于治心; 治心之本在于治欲。

马行千里不失蹄,只因步步谨慎; 人生一世少错误,就在警钟常鸣。

自重是拒腐防变的基础,自省是拒腐防变的关键,自警是拒腐防变的屏障,自励是拒腐防变的动力。

谦可无妒,忍则无辱; 明可无偏,公则无怨; 德可无诟,勤则无悔; 能可无过,廉则无患。

勤:勤奋工作廉洁自律 公:以公为先着眼大局 思:善于思考勇于创新 诚: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 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

嘴短丢原则,手短失党性; 要做好公仆,两者皆莫碰。

心静身洁不沾腐,笑贪扶贫知荣耻,爱岗敬业守规矩,两袖清风驱污泥。

从公仆到贪官只是一念之差,从座上宾到阶下囚只有一步之遥。

廉洁从政两袖清风德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扣错第一颗钮扣一错到底,挡住第一次诱惑一路顺风。廉洁自律心无病,求真务实业有成。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做人一辈子,道德是根本; 工作几十年,清白最坦然。

处世立身须有一腔热血,秉公尽职应无半点私心。

做事认真讲原则,不争不贪不献媚; 为人敦厚怀诚信,有格有本有分寸。

八条、五条禁令,廉政准则 篇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规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特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乱收费、乱罚款;

二、严禁吃拿卡要、接受监管相对人的馈赠和参与同监管工作有联系的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说情保护;

五、严禁参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和在被监管单位兼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经过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不查不纠,包庇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

2009年01月06日 发布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公务人员廉政守则

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滥用行政审批、检查检验、稽查等监管职权;

二、不准以言代法、随意执法或提出与执法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三、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法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对监管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正常的执法监督和包庇纵容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和收受监管相对人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

八、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被监管单位中兼职或从事相关代理、中介活动;

九、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十、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单位和个人荣誉及利益。

五条禁令四个严禁 篇三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内容如下: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安部五条禁令 篇四

公安部五条禁令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 时间:2003-02-01

字体:大 中 小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m.1mi.net 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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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

(一)对《《廉政准则》》要常怀“三心”,方能使头脑清醒,言行一致,使 《准则》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人生指南。 一是要常怀敬畏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 法规,其中的8 个方面“禁止”和52 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及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可以说,《准则》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心存敬畏,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 二是对权力要常怀“平常心”。《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从业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求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

三是对诱惑要常怀“明白心”。作为领导干部,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 的诱惑,如果不能头脑清醒,保持一颗“明白心”,就会为物欲所惑,为名利所困。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误党、伤国、损民、害己。所以,作为领导干部,要经常用《准则》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要像古人那样“一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尊、自励,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自觉防止私欲膨胀,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不为物欲所惑。

(二)怎样践行《廉政准则》 遵守《廉洁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是基本要求,也是必须执行 的行为法则。要求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从点滴做起,构筑防腐之墙,堵塞腐败漏洞。 一要深刻领会《准则》内涵。认真学习《准则》内容,要把《准则》 中规定的要求弄清、牢记。

二要结合实际,自觉贯彻落实。①要和本工作岗位与本部门实际结合, ②是要与建立健全制度结合,③要和当前工作落实结合。 三是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是要自觉接受监督。 发言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廿四日__

公安部五条禁令 篇五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济宁市公安机关从严治警七条铁规

一、对群众态度冷横硬推,不作为、慢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违反两次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对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吃拿卡要,接受钱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押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号牌及其它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索贿、受贿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使用、外借警车,乱鸣警报、乱停乱放、闯红灯、耍特权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违反两次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六、参与经营或者入股歌舞厅、棋牌室、洗浴按摩等娱乐服务场所,利用职权从事客货运输、网吧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七、参与赌博、酗酒滋事、涉黑涉黄,严重损害公安民警形象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市公安民警,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6日起施行。

公安部五条禁令、四个严禁 篇六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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