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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完整)

时间:2022-11-27 10:55: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2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完整)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3.1考核规则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公司20__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项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对危险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的前提下,确定安全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安全督察组对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专职安全督察员

第七条专职安全督察员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开展安全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安全督察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督察员的基本要求:

一、有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胆工作,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条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开展安全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为主要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还要帮助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督察时,在兼顾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与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按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经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可以承担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申请,按照《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浙安委〔20__〕11号文)执行。

第十条除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机构(人员)设置办法

2、安全职责规定(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等)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履职考核制度

5、安全奖惩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安全资格(培训)制度(含企业负责人、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

2、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3、一般性教育制度(岗前安全教育、日常“三级教育”)

4、专门性教育制度(新设备、新工艺的专门培训)

5、安全事项告知制度(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伤保险等)

三、安全投入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投入办法

2、培训教育宣传经费安排

3、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等投入规定

4、工伤保险

四、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二)安全评价制度

(三)危险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制度

2、电气设备防护措施制度

3、锅炉压力容器检测制度

(四)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防护、报警装置管理

2、安全标签与技术说明书管理

3、使用登记制度

4、储存保管制度

5、运输装卸制度

6、废弃处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作业审批和现场管理等。

(爆破、拆除、吊装、危险搬运、登高架设、动火、临时用电、电气安装、切割焊接、冲剪压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

(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2、仓库管理制度

3、共同(或交叉)区域作业管理制度

4、员工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5、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方式(人员、时间、事项、范围)

2、检查记录

3、整改制度

4、复查制度

六、事故处理制度

包括抢救、报告、现场保护、调查、处理责任人、损害赔偿等。

七、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例会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3、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制度

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5、发包、出租管理制度(安全资质、责任划分和协调管理等)

6、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订购、发放和使用等)

8、特殊保护制度(女工、未成年工)

9、工时管理制度(对超时加班的报批管理)

10、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

⑴为加强日常用电管理,防止用电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⑵工程部每年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本系统供电线路进行年检,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⑶在经营场所内,禁止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需铺设电源线路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安装。

⑷各部门要有:用电器,插销座,电闸箱,电源线的部位做为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指导员工重点防护。禁止在插销座,电闸箱附近及其下方堆放可燃物,码放物品时与插销座,电闸箱要留出安全距离,严禁商品压埋电源线,电插箱和电闸箱。

⑸营业用电和办公区用电,下班后一律关闸断电。非营业用电冰箱,冰柜,饮水机,电热壶等不间断用电器,确因工作需要到保卫部备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⑹新增500瓦以上大功率用电器,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商厦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热器具。

⑺达到报废年限的电器及伪劣电器一律禁止使用。

⑻安装电器的辅助材料如电源线、插座、电闸等应迭阻燃型,多孔电插座要带过载保护器,并且是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⑼在经营场所内需接临时线的,应到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由正式电工按规定安装临时线,临时线的安装标准与时间按北京地区电器安装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⑽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源线路一律选用阻燃型双护套线,有人踩踏或触碰处的送电线路要采取穿管或做护槽板等保护设施使用单护套线要穿管或护槽防护。

⑾用电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复,禁止电器带故障运行。

⑿售货厅内的商品电器,如:微波炉,电饭锅,电热杯等,做展时可通电,非展示时应断电。禁止用商品电器热饭、热菜,烧开水等进行非营业使用。

⒀餐饮部门使用的电炸锅,电饼秤,烤炉,烤箱等大功率用电器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守,对送电线路,电器开关,及用电器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⒁经营场所办公区域所有用电器都要接受电气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并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措施

(一)目标

杜绝重大因工责任安全事故和因公死亡事故,降低安全负伤频率,确保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7‰以内,争创更多的省、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网络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标本兼治,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常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杜绝违章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分包队伍和特殊工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用多种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的知识。

3、以“三标准、六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建设部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尺度,加强项目部施工环节的安全控制、监督、检查、督促工作。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项目有关人员对工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坚持每月的安全生产月检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者,按规章制度条例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4、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架体搭设、“四口”及五临边防护、机械设备、基坑支护、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四口”即: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斜边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并严格执行收货验收制度。

5、加强对分包队伍、雇用、借用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把好分包队伍的“四关”。

(1)对方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

(2)对方具有施工资质;

(3)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合同书;

(4)对分包工程要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把民工队伍纳入我们的安全管理范围之内。

6、继续做好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和建设部、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继续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7、加强安全资料管理。安全资料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各类设备、临时设施验收检测记录及文明施工。

三、奖罚

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搞好项目法施工,抓好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消除隐患,杜绝事故,我们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项目部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分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收支基本平衡。

(一)奖罚细则

1、处罚

(1)项目部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项目部500元,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罚项目部5000元,罚项目经理1000元,安全员500元,发生一起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罚项目部20000元,罚项目经理3000元,安全员10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措施,无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无书面交底,各罚款500元。

(3)无检查整改记录,对查出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罚项目经理200元,项目部安全员100元。

(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每人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并追究责任。

(5)施工现场无安全标志、二图(工程总平面图、立面图)、六牌(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制度牌、文明施工规则牌、进入施工现场须知牌)、二栏(违章警示栏、宣传栏)各罚款300元。

(6)施工现场围档设置,主路段未设置高于2.5m,一般路段未设置高于1.8m的,罚款500-1000元。

(7)工地路面未硬化处理,道路不畅通,无排水,工地有积水,泥浆,各罚款200元。

(8)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乱堆乱放的,罚款200-500元。

(9)脚手架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扫地杆(或间断),架体无排水措施,罚款200元。

(10)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与建筑无拉结(按规定少一处)或拉结不牢固不规范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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