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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关工程通知10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30 14: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有关工程通知第1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工程通知10篇,供大家参考。

有关工程通知10篇

有关工程通知 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检测委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单位及姓名。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检测)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

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
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四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二十七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
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取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活动责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八条(投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

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

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3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四)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六)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材料。第四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业工程检测)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9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有关工程通知 第2篇

目前,本工程施工队伍已经进场,前期进行的`土方开挖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土建工程工作面已经形成,但工程施工准备工作相当滞后,且施工现场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因此,为确保本工程能够安全、优质、高效、按期地完成,请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工程质量方面:

1、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尽快上报。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主要人员明确分工,专人专职,加强“三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3、严格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需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尽快完成原材料的检验和砼配合比设计工作。材料进场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钢材、砖块等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配合现场监理做好材料取样送检工作,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而留下质量隐患。

5、基础开挖到位后严禁被水浸泡和扰动,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基承载力试验工作,未做地基承载力或承载力试验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6、项目施工区域应合理布置,现场应设置钢筋加工棚,进场的钢筋需做到上盖下垫,对钢筋进行保护,防止钢筋受到污染。同时分门别类堆放,并设标识牌,不得混放。

二、工程进度方面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且即将进入春节,人心不稳。为实现既定工期目标,要求施工单位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员、机械效能,尽快落实确定各种材料的供应渠道,采取可行措施留住人心,消除一切外部干扰,抓住有利时机完成施工任务。项目部需制定月、旬和周进度计划以及切实可行的工期保证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进度计划应尽量细化,工期保证措施需落到实处。

三、安全方面

施工不忘安全,安全应排在第一位。本工程虽实质上已进入施工阶段,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未消除。安全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基坑边坡支护应落实队伍,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尽快实施,确保边坡上下人员、车辆、机械的安全。

2、尽快办理塔吊安装告知。

3、完善门卫系统,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本工程施工区域四周虽设有围墙,但无门牌门卫,外来人员仍能在工地自由出入,存在安全隐患。项目部应尽快设置完善大门及门卫保安系统,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工地。

4、电梯井的避雷设施尽快完善。

5、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巡视。施工人员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应配备齐全,并在施工过程中正确使用。

6、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电工,并持证上岗。

有关工程通知 第3篇

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质监 [20xx] 1 号

各市质监站: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鲁建管发[20xx]1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我省检测机构备案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办法)》附件2、3、4、5规定的检测业务,并且已经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20xx年1月1日前取得备案)的检测机构,可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换证工作。

二、从事备案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对于通过市监督机构考核已取得备案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可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和《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三、新申请备案检测的人员和已取得备案检测的人员均应参加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组织的培训,已取得备案检测的人员可不参加省质监总站组织的统一考核。

四、请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于20xx年2月25日前,统一到省质监总站办理检测管理手册和备案换证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有关工程通知 第4篇

有效期三年内,参加完规定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各省安监局会安排这种培训,要留意各省安监局网站,这种培训是必须的,要保持注册有效性必须接受这种继续教育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xx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xx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部门、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将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6个月内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序号,若在申请表中上传照片,提交的"照片则应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

注册条件: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程序: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登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上报,下载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及其他注册材料原件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注册材料上报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终审,终审合格后予以注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有关工程通知 第5篇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xx]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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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审计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

施工图会审意见;

工程业务联系单;

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单;

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招投标文件;

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工程竣工图;

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有关工程通知 第6篇

沙建管( )停第( )号

经查,你公司开发的 项目工程,未在沙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属于违章建设行为。为规范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违章建设。

特此通知

沙洋县建筑工程管理处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监理单位签收人:

施工单位签收人:

有关工程通知 第7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先机构名单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道路与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恒信水利工程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州广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川省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衡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重庆市中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湖北天竞成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方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有关工程通知 第8篇

各毕业设计(论文)带队老师:

20xx——20xx学年第2学期毕业实习仍然按照往年执行,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实习时间为2周,其它各专业实习时间为4周。毕业实习由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老师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工作质量,结合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毕业实习内容:

学生可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调研等活动,也可自行联系单位实习,时间安排可灵活机动。

2.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1)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参加和完成实习任务,重视实际学习,尊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的指导,搞好团结,记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

(2)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国家法令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

(3)注意安全,防止各类事故。

(4)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

(5)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将《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等有关材料及时送交指导教师评阅,并按时返校。

3. 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到接受实习单位了解情况,送交《实习教学大纲》,落实实习有关事项。

(2)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并宣讲实习教学计划和注意事项,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3)学生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班)指导与管理。学生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与他们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实习进展情况,并与实习单位一起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日记》,布置思考题或专题作业。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总结,并认真批阅实习作业、报告,做好实习记录等。

(5)切实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6)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报告和参观访问,提倡“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参与厂矿、企事业团体的技术创新活动。

4.实习成绩考核

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审核学生的《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报告》、《实习日记》等材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或参考实习单位评语意见),评定学生成绩,填写实习成绩登记表,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5.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1)实习教学结束后,各带队老师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他等。

(2)学生各项实习材料由学院归档保管,包括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教学记录表、宁波大学实习情况登记表(校外分散实习)、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学生实习作业、实习成绩、实习教学指导记录、带队老师实习总结、学院实习总结等。

请各相关老师积极配合!

有关工程通知 第9篇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采用省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信息网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下载。

第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备案证书,应当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其检测场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初审,在《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考核符合标准的,报省建管局。

第七条 省建管局接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备案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专家组在《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现场考核表》内签署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家考核意见合格,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建管局颁发《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备案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九条 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延期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复核;
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当检测机构不具备全部检测能力时,建设单位可将已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省建管局组织统一考核。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检测操作人员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档案,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办理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延期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跨市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备案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备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发生试验场所搬迁、改建等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过程中,应暂停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在搬迁、改建完成后,应经省专家组复核确认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后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兼并、合并过程中发生影响检测业务实施的情况时,应暂停检测业务。兼并、合并后新增加的实验场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申请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备案资格范围,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建管局可撤其备案证书:

(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不再复核备案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

(八)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已申请复评但未获批,未能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第十七条 暂停备案资格范围期限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暂停期内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应范围的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管局可撤销其备案证书,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八)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达到三次的,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达到三次的;

(九)暂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省建管局收回其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跨市开展需固定场所方能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当地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计量认证证书,单独申请备案资格。分支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核人、操作人员应与母体检测机构的人员明确区分。检测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跨市开展不需要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工程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附件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四: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业务 附件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
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标准

一、检测机构分为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是指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

二、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从事专项检测活动的,每类备案检测项目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格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授权签字人管理手册》,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不少于6人。检测人员指检测报告审核人和检测操作人员。

(五)除符合上条规定外,申请附件五检测业务的,每类别检测项目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
申请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检测业务的,每专项检测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申请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申请建筑幕墙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的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边远的县(区)的检测人员可按不少于上述人数的6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六)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取得相应的《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七)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一、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一)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吸水率

(二)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三)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四)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

(五)外墙节能构造

(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

(七)锚固件锚固力

(八)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

二、建筑幕墙系统检测

(一)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二)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

(三)幕墙气密性能

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二)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三)电线电缆的截面尺寸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四)室内温度

(五)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六)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七)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八)风管系统各风口的风量

(九)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十)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十一)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十二)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附件三:
智能建筑质量检测业务

一、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6、冷却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检测

11、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2、系统可靠性检测

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

2、光纤特性检测

三、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1、连通性检测

2、路由检测

3、容错功能检测

4、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四、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1、接口检测

2、软件检测

3、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

4、安全检测

五、电源与接地

1、电源系统检测

2、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六、环境系统检测

1、空间环境的检测

2、室内空调环境检测

3、视觉照明环境检测

4、环境电磁辐射检测

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

附件四: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二、土壤中氡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

三、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附件五: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业务

一、土建类材料

1、砌体材料

2、防水材料

二、装饰类材料

1、陶瓷砖

2、涂料

3、装饰石材

4、装饰板材

三、水暖类材料

1、塑料管材、管件

2、金属制阀门

3、散热器

4、卫生洁具

四、电气类材料

1、电线电缆

2、开关插座

3、低压配电箱

五、建筑门窗检测

1、门窗三性检测

2、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有关工程通知 第10篇

经检查发现财富广场4#楼工程存在如下质量隐患,按照有关质量技术规范和规程规定,请接到通知后,即日起停工。

存在问题:

1、本楼第六层因8月5日浇筑梁、板、柱砼,浇筑完毕后24小时内商品混凝土还没有强度。

2、在3天回弹时强度还没有,甚至有的柱砼用手指都能扣掉;

3、就此项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待有资质质检单位或上级部门质量认证后方可下到工序施工。

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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