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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4-01-13 17:26: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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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关于某市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方案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现就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发生,推进更高水平平安xx、法治xx建设,为谱写xx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加强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防止于未发

(一)提升基层诉源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切实筑牢村(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结合服务供给、矛盾化解、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不同要求,分门别类制定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网格化社会治理水平。积极开展“平安村(社区)”“无诉讼村(社区)”“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团市委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立足抓早抓小、应排尽排,定期开展村(社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普遍排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对平安建设、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明确类型化纠纷的裁判标准,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能力。建立矛盾纠纷分析发布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诉讼高发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治理。对金融、房地产、劳动社保、教育、医疗、农业农村、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旅游、互联网、快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落实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解决行业领域内存在的政策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强风险排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及制度建设,源头预防行业领域内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教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人行等相关单位

(四)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作用,加强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判,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努力建设全面覆盖城乡的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完善城镇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及时排查预防各类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培育公益性基层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加强实体、热线、网络等平台建设,积极打造村(社区)“微法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五)扩大公证方式适用。积极开展家事、商事等领域公证活动,通过固定事实、固化法律关系等形式,有效预防矛盾、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参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提升公证防控金融风险效能,减少解决纠纷成本,快速实现债权。发挥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的法律释明作用,促进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行为后果,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公证手段化解纠纷,延伸公证服务触角,做好预防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六)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做到应评尽评,推动矛盾风险防范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防止因决策失误引发诉讼。健全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防控贯穿规划、决策、执行、监管各领域各环节。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

(七)加强社会自治规范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支持社会主体通过规约章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建立和规范各领域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体系。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审查监督,制定推广示范文本。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八)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积极培养公民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推动人民群众形成诚信办事的习惯,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xx支行等相关单位

三、加强前端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大、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邻里纠纷、婚恋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金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涉及群众切身权益的纠纷调解水平,积极探索创设更多契合当地实际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和素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创新基层人民法院对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鼓励民间调解。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xx支行、市工会、市妇联等相关单位

(二)大力推进行业、专业调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共同参与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心等,开展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集中调解。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建设,加大物业纠纷调解力度。发挥保险协会调解中心作用,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纳入调解中心先行调解。鼓励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合同、电子商务、跨境贸易、民间借贷等商事纠纷的调解。探索引入专家对特定类型纠纷进行调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人民银行xx支行等相关单位

(三)加强行政调解。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细化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行政调解。加强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工作,把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从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纠纷。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四)深化律师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体系。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鼓励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参与村(社区)矛盾调解。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会等相关单位

四、加强组织保障,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及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工作,推动健全促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制度机制,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大格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加大对下指导考核力度,将体现诉源治理成果的实效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法院、检察院和有关社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强化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源头治理作用。要加强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加大诉源治理工作经费保障,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类基层力量,促进纠纷就地受理、就地化解。健全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入户制度,及时发现解决矛盾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因诉源治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的,严肃查问责。

(三)整合力量资源。推进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融合,整合纪委监委、政法委、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法学会、民政、人社、卫生健康、教育、建设、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力量,吸收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法律咨询、心理服务、社会帮扶、仲裁、鉴定、公证、评估、保险、公益服务等社会力量,建设集信访、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心理安抚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为群众提供全覆

盖、全领域、全过程的优质服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见之于早、防之于小、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实行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工作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多元化解责任体系。

(五)深化智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平台建设,汇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法院特邀调解等各类解纷资源,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促进纠纷层层过滤、“一站式”预防化解。探索建立“互联网+诉源治理”服务管理模式,提高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提升智能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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